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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銷代賠 射陽法院首創商標侵權賠償新模式
近日,射陽法院審結射陽縣大米協會與上海某貿易公司、濱海縣某米廠、興化市某米廠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,精準認定不同市場主體的侵權行為性質,創新“以銷代賠”結合懲罰性賠償的“調解+判決”方式妥善處理該起涉“射陽大米”地理標志的商標侵權糾紛。
“射陽大米”是射陽縣特色農產品,也是全國大米行業中首件地理標志集體商標,被評為“中國馳名商標”,年銷量逾百萬噸。為聚合整體優勢,推進產業化進程,不斷放大品牌效應,該縣于2001年成立射陽縣大米協會,協會現有48家大米加工、經營會員單位。
2023年10月,射陽縣大米協會發現上海某貿易公司銷售大米產品與“射陽大米及圖”商標高度相似,涉嫌商標侵權,遂將該公司及生產商濱海縣某米廠訴至法院,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。
案涉侵權大米包裝袋中標注的生產廠家為濱海縣某米廠,地址也為該米廠工商注冊地址,但該米廠陳述并未生產過該侵權大米,在包裝袋標注的生產日期之前公司廠房就已拆遷。承辦法官根據包裝袋中標注的聯系電話,發現該號碼對應的微信名為“興化市某米廠”,地區顯示為泰州,并通過“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”查詢找出該米廠。后經射陽縣大米協會申請,該院依法追加興化市某米廠為本案被告,其認可涉案侵權大米由其生產。
興化市某米廠在自己生產的大米包裝袋上使用與“射陽大米”商標相似的“射陽河大米”標識,聯系方式標注為該廠聯系電話,生產廠商卻標注為濱海縣某米廠。且經查詢,該米廠曾于2021年因商標侵權在鹽城中院被射陽縣大米協會起訴,后以3萬元達成調解,且保證停止侵權行為。現再次侵害原告合法商標權,主觀惡意較大,該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及銷售數量、價款金額等,作出6萬元懲罰性賠償的判決。
本案中,銷售方上海某貿易公司缺乏識別正品“射陽大米”能力,又無法提供合法來源的證據,本身侵權主觀惡意較小。該院為化解矛盾糾紛,創新性提出銷售方以進購或代銷“射陽大米”形式代替經濟賠償的調解方案,獲得原、被告雙方認可。最終達成調解協議,上海某貿易公司一次性進購正品射陽大米100噸,以彌補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,同時拓寬“射陽大米”銷售市場,原、被告雙方實現互利共贏。
射陽法院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,圍繞各方陳述及證據,精準查明事實、認定責任,對案涉被告采取不同處理方式,調判結合審結案件,最終當事人均未上訴,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。